敦煌之友

敦煌莫高窟保护利用的法治化历程及其历史经验

发布日期:2020-10-26 14:56:27

    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保护具有杰出普世价值的人类共同遗产的法律框架。1985年我国加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促使莫高窟的国内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2003)、《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2011)标志着莫高窟保护走向了法治化的轨道。但是,莫高窟仍面临遗产环境恶化、旅游压力过大、资金匮乏等难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机制并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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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莫高窟的遗产价值及其保护历程回顾

  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保护具有杰出普世价值的人类共同遗产的法律框架,其宗旨是建立一个长久有效的保护具有突出普世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制度。公约界定了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含义,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设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来管理和资助世界遗产的养护,规定了国际援助的条件和程序。1985年我国加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促使莫高窟的国内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莫高窟创建于公元366年,至公元14世纪凿窟造像不断,形成南北全长1730米的石窟群,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保存最完整的佛教艺术宝库。现存洞窟735个、壁画45000平方米、彩塑2200多身。1900年,莫高窟发现“藏经洞”,洞里藏有历代文书文物五六万件,并由此发展出一门世界性的学科——“敦煌学”。1987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批准,莫高窟以符合世界文化遗产全部六条标准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敦煌莫高窟保护历史见证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确立、发展和完善的全过程。1904年敦煌知县汪宗翰受甘肃省政府的命令检点藏经洞文物,命令王圆禄将藏经洞文物就地封存。1906年敦煌知县黄万春首次向中央政府学部报告敦煌发现藏经洞一事。

  1907—1925年间,莫高窟及藏经洞文物因文物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政府监管不利等原因被斯坦因、伯希和等外国探险家通过各种手段运到国外。在1944年敦煌艺术研究所成立之前,莫高窟这座艺术宝库,已长期无人管理,任人破坏偷盗。

  1909年8月22日,清朝学部向陕甘总督长庚拍发了一份电报——《行陕甘总督请饬查检齐千佛洞书籍解部并造像古碑勿令外人购买电》,这是中央政府首次下达保护敦煌文物的命令。1910年夏,藏经洞劫余文物运抵北京,交学部保存。1929年2月15日,甘肃省民政厅公布“行政院训令饬订定保护敦煌古迹办法”。同年,甘肃省主席刘郁芬发布“令敦煌县加意保护千佛洞训令”。

  在于右任、向达等人的倡议下,1944年2月1日,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成立,莫高窟被收归国有,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守护。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战争造成的大量文物破坏及文物流失现象,中央人民政府采取颁布法规、法令,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等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莫高窟的保护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50年,国立敦煌艺术研究所改为敦煌文物研究所,开始了对莫高窟的抢救修复和保护。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颁布,莫高窟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1984年敦煌文物研究所更名为敦煌研究院,莫高窟走上科学保护的轨道。

  敦煌莫高窟法律保护机制的确立与完善

  1985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加入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不仅丰富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内容,也促进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与国际接轨。莫高窟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直接受到国际文化遗产立法的影响。1987年莫高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使保护工作逐渐与国际接轨。《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是吸收与借鉴国际遗产保护最新立法的结果,是我国遗产保护与国际接轨的范例。

  2003年开始实施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标志着莫高窟的保护走向法治化轨道。《条例》为莫高窟的科学保护与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1年3月,《敦煌莫高窟保护总体规划》(2006—2025)正式公布实施,这是中国文化遗产的第一个国际合作规划项目。《规划》提出了“整体保护”目标,划定了“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统筹规划了遗产地的遗产保护、生态保护和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规划》将与现有的国际公约、我国文物法律体系以及《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一道,为莫高窟的保护与管理构筑起坚实的法律体系。

  敦煌莫高窟保护与管理的历史经验

  莫高窟保护机构认真实施《世界遗产公约》以及其他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国内法规,在60多年的保护实践中积累了宝贵而丰富的经验。

  (一)履行公约义务,遵守《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敦煌研究院忠实履行《世界遗产公约》规定的确保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法定义务,贯彻《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和《西安宣言》等法律文件确立的文物古迹真实性和整体性保护原则。

  (二)倡导国际合作保护,弘扬遗产共享理念

  世界遗产的保护主要是所在国家的责任,但同时应该积极借助国际社会的力量,莫高窟两次获得了世界遗产基金的资助。敦煌研究院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际和国内的多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了科学保护的合作研究,引进了先进的保护理念、保护技术和设备,提高了敦煌文物科学保护的水平。

  (三)加强遗产管理,协调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自1979年以来,莫高窟已累计接待中外游客600多万人次。为了解决“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难题,敦煌研究院逐渐总结出了3条具体对策:一是加强管理,开展科学监测和研究,确定洞窟合理的游客承载量。二是加强保护,开始对壁画彩塑实施全面的数字化存贮,并对壁画、彩塑的病害进行全面治理。三是建设游客服务中心,窟内与窟外结合开放,以实现莫高窟的可持续利用。

  (四)以数字化实现遗产信息永久保存

  数字技术是保证莫高窟“永久保存、永续利用”的最好手段。应用数字技术对莫高窟的全部信息进行记录,同时对洞窟壁画现状进行调查和日常监测。通过在建的敦煌莫高窟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可以使观众欣赏到高分辨率、高清晰度的数字化的洞窟建筑、彩塑和壁画,同时也使洞窟得到有效保护。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建设保护利用工程

  学术研究是遗产保护与弘扬的基础,一流的遗产研究有助于提升公众对遗产价值的理解。敦煌研究院及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等机构的学术研究为莫高窟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敦煌研究院与美国盖蒂保护所合作的“敦煌莫高窟第85窟保护修复研究项目”成为以科学研究推动遗产保护的范例。

  (六)传播遗产价值,号召公众参与遗产保护

  敦煌研究院坚持保护、研究、弘扬的办院方针,积极传播遗产价值,激发社会公众的遗产保护意识。自1979年以来,敦煌研究院在世界各地举办了近40次敦煌艺术展览。每年的“文化遗产日”,敦煌研究院都开展一系列文化遗产宣传活动。敦煌研究院参与制作的央视10集纪录片《敦煌》的热播极大地增进了公众对莫高窟世界遗产价值的理解。

  (七)加强精准管理,建设智慧景区

  智慧景区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对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静态设施与动态型更透彻感知、更广泛互联互通、更科学的可视化管理与保护的创新型景区信息平台。智慧莫高窟的目标,就是以空间信息技术、传感网、物联网、数据仓库、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为支撑,创新文物保护研究、办公管理、网络营销、游客服务、可持续发展等莫高窟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模式。

  (八)发展文化产业与文创衍生品,创新文化遗产传承载体

  敦煌研究院副院长赵声良表示,敦煌研究院加快文创品牌价值建设,深度挖掘敦煌文化艺术元素,不断开发兼具旅游纪念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敦煌文化创意产品,2016年被列为“全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

  (作者系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